《桐城市情系爱心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桐城市情系爱心联合会,英文名:Tongcheng Loving Care Association(缩写:TL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1)本会是由热衷爱心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 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和其他有关团体自愿参加的民间社会组织。 (2)本会的各项活动将认真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发扬志愿精神,传播爱心文化,团结民间力量,扶助弱势群体。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桐城市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桐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安徽省桐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组织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慈善资金和救助物资: (1) 接收国内外各种机构、组织和人士的捐赠; (2) 组织举办义演,义卖等社会活动; (3) 兴办为爱心事业服务的实业。 第七条 按照本会的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兴办和扶持各类慈善机构,资助爱心公益事业;开展赈灾救难、助孤安老等社会救助工作。 第八条 向全社会宣传爱心事业,发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落后地区的发展。不断地发展和壮大社会爱心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心活动。 第九条 向社会和政府相关部门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疾苦、意见和要求,尽己所能地帮助广大群众解决力所能及的困难。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入会条件:本会坚持自愿入会的原则,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愿意加入本会的个人、企事业单位、有关团体和从事慈善服务的机构等,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议通过,均可成为本会的正式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设荣誉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 荣誉会员:对爱心事业有重大贡献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 (2) 团体会员:凡热衷爱心事业并对爱心事业有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有关团体和从事慈善服务的机构; (3)个人会员:凡热衷爱心事业、有意奉献一片爱心并做出自己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及获得本会相关资料、书刊、信息等权利; (3) 有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4) 有入会与退会的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自觉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在不影响个人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主动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3)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众形象,为本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4)尽己所能主动地关心和帮助有困难的弱势群体,传播爱的火炬,使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5)按规定交纳会费,确保本会的工作运作; (6)向本会推荐会员,发展和壮大本会队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1)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2)会员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行为的,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3)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2)讨论和决定本会以后的重大工作方针和任务; (3)审查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4)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正副会长、理事; (5)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的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理事会组成人员由会长提出候选人名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协商,以无记名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订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针、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3)选举理事(包括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任命秘书长;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审议批准荣誉会员,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理事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有以下成员组成: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幕期间,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贯彻理事会的决议;制订具体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代表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隶属于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设监事长1人,监事若干。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对本会在开展活动中,有否违反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检查; (2)对本会与外界交往中,有否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 (3)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4)对本会会员是否遵守本会行业规范和从业人员是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进行监督; (5)反映会员呼声,维护本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法乱纪者提出处理意见,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长责任制,重大决策由全体会员表决,具体实施方案由理事会讨论实施,会长缺席,由常务副会长代为行使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本会法定代表人通常由会长担任,特殊情况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后一种情况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主持会员大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 (2)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3)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2)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助与赞助; (3)举办义演、义卖慈善活动的收入; (4)兴办有关实业的收入; (5)会费;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对于社会各界的捐助与赞助、举办义演、义卖爱心活动等慈善资金的收入,根据捐助人的意愿,其使用范围为: (1)对家庭特别贫困的学龄儿童(重点是小学、初中)给予学费或生活上的补助,对贫困教师进行生活上资助; (2)合理地为贫困地区新建、修建希望学校,对部分贫困学校的教学软件如图书、实验器材、教学器材等进行资助; (3)开展其他形式的社会救助,帮助社会上孤、老、病、残、幼、 贫等最困难的人; (4)开展爱心公益活动费用。 (二)对于会费、兴办有关实业等本会自己的合法收入的使用范围: (1)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办公费; (2)开展社会救助,帮助社会上孤、老、病、残、幼、 贫等最困难的人; (3)用于兴办资助各类慈善机构和公益事业; (4)开展爱心活动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7年2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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