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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2)审查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4)决定本会重大事项或人事变动;
(5)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的议事决策机构是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审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针;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临时决议案; (5)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6)通过聘任名誉会长、顾问、荣誉理事的提议; (7)决定秘书长的聘用及其薪资福利; (8)审议批准荣誉会员(爱心会员),决定义工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3)拥护本会章程,认同本会宗旨、使命和目标,并志愿服务理事会,热心本会从事的公益事业;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依照本章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加入本会满2年或以上,能依据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6)能够尽职尽责,有足够的时间参与本会的管理和常务性工作; (7)积极支持秘书处工作,与秘书处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产生和退出: (1)第一届、第二届理事会由发起会员充分的酝酿协商推举产生,自第三届开始,由会员投票选举产生; (2)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授权成立换届小组主持换届工作; (3)增补或罢免理事(含会长、副会长),须由会长或2名成员动议,经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实现会长负责制,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召集理事会讨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同类公益组织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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