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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2 15: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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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梦乡城主 于 2014-2-12 15:34 编辑
关于桐城市情系爱心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和桐城市情系助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关系,个人的观点如下:
1,联合会是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社团,立会的前提条件就是社会性,也就说,她是接受社会捐助。所以,她的财务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这一点,是联合会发展的特色之一,也因此得到了广大社会人士的参与和支持。
2,联合会所开展的任何活动都必须按照章程行事,不以个人意愿而左右。联合会的任何活动必须通过理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完成。虽然,联合会章程第二章第六条有规定“(3) 兴办为爱心事业服务的实业”,但这必须有足够的资金,目前来说,是没有的。
3,既然中心不是联合会的实业,是一家独立的机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和联合会是两家平等的单位。所以理清双方的关系,是有必要的。虽然,联合会有很多会员(包括义工会员和爱心会员)在中心任职,但这并不代表两家就是一家。当然,会员在多家公益组织里做志愿服务,也不影响他们在联合会做会员。
4,中心如何操作,财务是否公开,联合会的理事会无权干涉,所以这条决议是不合理的。中心的任何行为,应当由其章程(出资人)决定。即使中心的宗旨是为联合会服务,为联合会资助的学生服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心就应该听从联合会安排。
5,综合上述,如何理清双方的关系。
1)以后联合会对外宣传时,如有中心参与,应该公开两家单位名称,如果是中心主办的活动,就不该出现联合会的名字。更不能以“情系”代表两家,当初注册中心就不该用“情系”这个名称,容易混淆。
2)联合会在中心办公,必须遵守中心的各项规定,使用场地或其他设备,理应事先告之。
3)建议联合会和中心双方决策机构不要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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