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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桐城市情系爱心联合会章程(修改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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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5 11:3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梦乡城主 于 2017-1-5 12:4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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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桐城市情系爱心联合会(简称:情系),英文名称是Tongcheng Loving Care Association(缩写:TL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1)本会是由热衷公益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志愿参加的民间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2)本会坚持依照本章程公开透明地开展工作。各项活动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发扬志愿精神,传播爱心文化,团结民间力量,扶助弱势群体。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桐城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桐城市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区域:安徽省桐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组织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慈善资金和救助物资:
(1) 接收国内外各种机构、组织和人士的捐赠;
(2) 组织举办义拍、义演、义卖等募捐活动。

第七条  按照本会的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在桐城市境内开展助学支教、赈灾救难、助孤安老、扶贫济困等社会救助工作。

第八条  与各类慈善机构或公益组织展开合作,逐渐开展一些更具广度和深度的助学服务项目。

第九条  向全社会宣传爱心事业,发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社会弱势群体。不断地发展和壮大社会爱心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是指志愿从事义务工作的会员(即义工会员),入会条件:
(1)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出于理性而自愿入会;
(2)认同本会理念,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理事会授权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理事会批准通过;
(3)理事会授权组织人事部门发放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
(4)有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5)有入会与退会的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自觉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众形象;
(4)自觉按规定交纳会费;
(5)主动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1)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2)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员年度审核的,视为自动退会;
(3)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4)会员退会或除名须经理事会授权相关部门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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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5 11:3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梦乡城主 于 2017-1-5 12:47 编辑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2)审查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4)决定本会重大事项或人事变动;
(5)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的议事决策机构是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审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针;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临时决议案;
(5)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6)通过聘任名誉会长、顾问、荣誉理事的提议;
(7)决定秘书长的聘用及其薪资福利;
(8)审议批准荣誉会员(爱心会员),决定义工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3)拥护本会章程,认同本会宗旨、使命和目标,并志愿服务理事会,热心本会从事的公益事业;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依照本章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加入本会满2年或以上,能依据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6)能够尽职尽责,有足够的时间参与本会的管理和常务性工作;
(7)积极支持秘书处工作,与秘书处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产生和退出:
(1)第一届、第二届理事会由发起会员充分的酝酿协商推举产生,自第三届开始,由会员投票选举产生;
(2)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授权成立换届小组主持换届工作;
(3)增补或罢免理事(含会长、副会长),须由会长或2名成员动议,经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实现会长负责制,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召集理事会讨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同类公益组织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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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5 11:3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梦乡城主 于 2017-1-6 16:59 编辑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会的日常管理。秘书长由本会理事会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处由各职能部门组成。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
(2)执行理事会批准的规章制度和授权的事务;
(3)有权参与理事会议,对年度计划和决议进行表决;
(4)任命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5)向会长汇报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可以从捐助人、义工会员、荣誉会员当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  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由监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理事会、秘书处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发现有人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2)有权对违反章程的理事会决议行使否决权,并以监事会名义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3)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4)督促秘书处依照核定的章程、公约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对开展的每项爱心活动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和并出具监督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2)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助与赞助;
(3)举办义演、义卖、义拍等爱心活动的收入;
(4)会费;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对于社会各界的捐助与赞助、举办义演、义拍、义卖爱心活动等慈善资金的收入,根据捐助人的意愿,其使用范围为:
(1)对家庭特别贫困的学生给予学费或生活上的补助,对贫困教师进行生活上资助;
(2)合理地为贫困地区新建、修建希望学校,对部分贫困学校的教学软件如图书、实验器材、教学器材等进行资助;
(3)开展扶贫、济困、敬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社会救助;
(4)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二)对于会费、捐助人指定为办公费的捐款等本会自己的合法收入的使用范围:
(1)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办公费;
(2)用于兴办资助各类慈善机构和公益事业;
(3)开展各项爱心公益活动的所需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劳动合同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7年2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7年 1月4日对章程进行了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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