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情系爱心联合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桐城市情系爱心联合会(简称:情系),英文译名:Tongcheng Loving Care Association(缩写:TLCA)。
第二条本会由热衷公益和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本会属于慈善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发扬志愿精神,传播爱心文化,团结民间力量,扶助弱势群体。
第四条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本会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同时,应当遵守《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登记管理机关是桐城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安徽省桐城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八条本会的任务:
(一)以“一对一”资助方式为主,帮助桐城地区的受困学生完成学业,并逐渐开展一些更具广度和深度的助学服务项目;
(二)积极参与志愿服务行动,帮助遇困群众解决力所能及的问题。
第九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慈善资金和救助物资;
(二)按照本会的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开展助学支教、赈灾救难、助孤安老、扶贫济困等社会救助工作;
(三)兴办和扶持各类慈善机构,资助爱心公益事业,或与其他组织合作创办相关爱心福利机构;
(四)向全社会宣传爱心事业,不断地发展和壮大社会爱心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心活动。
第十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十一条本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本会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出于理性而自愿入会;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单位会员还须具备合法经营、证照齐全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且愿意参与慈善或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九条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决定重大事项以及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修改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会长、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者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
(七)决定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慈善项目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的产生和退出: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发起会员充分的酝酿协商推举产生,第二届由第一届理事会推举产生,自第三届开始,经会员报名,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授权成立换届小组主持换届工作。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负责人,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三十条本会负责人、监事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认同本会宗旨、使命和目标,并志愿服务本会,热心本会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加入本会满2年或以上,能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能够尽职尽责,有足够的时间参与本会的管理和常务性工作;
(五)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会长或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一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领导理事会工作;
(三)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四)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提名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免;
(六)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由本会理事会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
(二)执行理事会批准的规章制度和授权的事务;
(三)参与理事会议,对年度计划和决议进行表决;
(四)任命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五)向会长汇报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由各职能部门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七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及有关机构的资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该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本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本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会应当做好相关纪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四条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开展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慈善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时,其方式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本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本会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第四十八条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帐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开展募捐活动,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五十条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一条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万元的慈善项目;
(三)按照相关规定需要由理事会表决的项目。
第五十二条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五十三条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五十四条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本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六条本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七条本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十八条本会按照其它相关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的义务,实行信息披露和会务公开制度,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加强诚信建设,主动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第八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十一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六十二条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四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五条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理事成员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六十六条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七条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八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九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七十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附 则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经2007年2月15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7年 1月7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修正案,2020年1月17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再次通过章程修正案,2023年1月8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大会第三次通过章程修正案。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